范畴论中的伴随函子定理
- 伴随函子的定义与动机
首先,我们明确什么是伴随函子。在范畴论中,伴随 是描述两个范畴之间两个函子之间一种最强形式的关联。给定两个范畴 C 和 D,以及一对函子 \(F: \mathcal{C} \to \mathcal{D}\) 和 \(G: \mathcal{D} \to \mathcal{C}\),我们说 \(F\) 左伴随 于 \(G\)(记作 \(F \dashv G\)),如果存在一个对于所有对象 \(c \in \mathcal{C}\) 和 \(d \in \mathcal{D}\) 都成立的自然同构(双射):
\[ \text{Hom}_{\mathcal{D}}(F(c), d) \cong \text{Hom}_{\mathcal{C}}(c, G(d)) \]
这个等式的直观是:从用 \(F\) “处理”过的 \(c\) 到 \(d\) 的箭头(在 D 中),与从 \(c\) 到用 \(G\) “处理”过的 \(d\) 的箭头(在 C 中),本质上是一样多的,并且方式完全一致。\(F\) 可以被看作是“自由构造”,而 \(G\) 是其对应的“健忘函子”。例如,自由群函子左伴随于遗忘函子(将群忘掉运算只保留底层集合)。
- 伴随的两种等价刻画:单位与余单位
伴随的定义可以通过范畴间的“箭头集合”的等价给出,但还有另一种内在的刻画,这引出了单位和余单位的概念。
- 单位(Unit):如果 \(F \dashv G\),那么存在一个自然变换 \(\eta: 1_{\mathcal{C}} \to G \circ F\)。对于每个对象 \(c\),映射 \(\eta_c: c \to G(F(c))\) 对应于恒等箭头 \(1_{F(c)}\) 在自然同构下的原像。它表示“将对象嵌入其自由构造的通用方式”。
- 余单位(Counit):同样,存在一个自然变换 \(\varepsilon: F \circ G \to 1_{\mathcal{D}}\)。对于每个对象 \(d\),映射 \(\varepsilon_d: F(G(d)) \to d\) 对应于恒等箭头 \(1_{G(d)}\) 在自然同构下的像。它表示“从自由构造中求值的通用方式”。
关键的是,单位 \(\eta\) 和余单位 \(\varepsilon\) 满足两个三角恒等式:
\[ (G \xrightarrow{\eta G} G F G \xrightarrow{G\varepsilon} G) = 1_G \]
\[ (F \xrightarrow{F\eta} F G F \xrightarrow{\varepsilon F} F) = 1_F \]
这两个恒等式确保了单位与余单位是“互逆”的,构成了伴随关系的核心数据。**一个伴随等价于给出一个满足三角恒等式的单位-余单位对**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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伴随函子定理的背景与需求
在实践中,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:给定一个函子 \(G: \mathcal{D} \to \mathcal{C}\),它是否有一个左伴随 \(F\)?或者,什么样的条件能保证一个函子有(左或右)伴随?伴随函子定理就是为了系统地回答这类问题。它避免了我们直接去构造另一个函子 \(F\) 和自然同构,而是通过 \(G\) 自身的性质或其所在范畴的性质来判定。 -
伴随函子定理的特殊形式:FALT
最常用的是左伴随函子定理(Freyd's Adjoint Functor Theorem, FALT)。它主要处理当目标范畴 D 具有“所有(小)极限”的情况。定理陈述如下:
定理:设 \(G: \mathcal{D} \to \mathcal{C}\) 是一个保持所有小极限的函子,并且范畴 \(\mathcal{D}\) 是局部小且完备的(即具有所有小极限)。那么,\(G\) 有一个左伴随 当且仅当 \(G\) 满足解集条件(Solution Set Condition)。
- 解集条件:对于 \(\mathcal{C}\) 中的每个对象 \(c\),存在一个由 \(\mathcal{D}\) 中对象组成的“小集合” \(\{d_i\}\),使得对于任意箭头 \(f: c \to G(d)\)(其中 \(d\) 是 \(\mathcal{D}\) 中任意对象),该箭头都能分解为 \(c \to G(d_i) \xrightarrow{G(h)} G(d)\),其中 \(h: d_i \to d\) 是 \(\mathcal{D}\) 中的某个箭头。
直观理解:保持极限意味着 \(G\) 行为良好。解集条件是一个相对温和的“大小条件”,它防止了潜在的左伴随需要从“太大”的类中选择对象。在实践中,许多常见的函子(如遗忘函子到集合范畴 Set)都天然满足解集条件。
- 伴随函子定理的一般形式:SAFT
比FALT要求更少的是特殊伴随函子定理(Special Adjoint Functor Theorem, SAFT)。它适用于具有特殊良好性质的范畴。
定理:设 \(\mathcal{C}\) 是一个局部小、完备、余完备 且具有生成元集合 的范畴。那么,一个函子 \(G: \mathcal{D} \to \mathcal{C}\) 有左伴随 当且仅当 \(G\) 保持所有小极限,并且 \(\mathcal{D}\) 是完备的。
- 生成元(Generator):对象 \(G\) 是范畴的一个生成元,如果对于任意两个不同的平行箭头 \(f, g: A \to B\),总存在一个箭头 \(h: G \to A\) 使得 \(f \circ h \neq g \circ h\)。一个生成元集合意味着有一组对象能共同起到区分箭头的作用。集合范畴 Set 的单点集就是一个生成元。
SAFT的优势在于它完全避免了显式的解集条件检查,代之以对范畴结构本身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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右伴随函子定理
根据对偶原理,我们可以得到右伴随函子定理。对于一个函子 \(F: \mathcal{C} \to \mathcal{D}\),它有一个右伴随 当且仅当 \(F\) 保持所有小余极限(余积、推出等),并且满足相应的“余解集条件”(或者当范畴满足对偶于SAFT的条件时)。 -
定理的应用与意义
伴随函子定理是范畴论中一个强大的工具。它的意义在于:- 存在性证明:它允许我们仅仅通过验证函子的极限保持性和一个集合论条件,就断言一个伴随的存在,而无需显式构造出伴随函子。这往往是构造伴随的第一步或理论基础。
- 统一框架:它将许多具体的伴随(如自由构造、极限作为伴随等)纳入了统一的判定框架。
- 范畴性质的桥梁:定理连接了函子的性质(保持极限)、范畴的整体性质(完备性、生成元)和伴随的存在性,深化了我们对范畴结构的理解。
例如,它可以用来证明:遗忘函子从拓扑空间范畴到集合范畴存在左伴随(即离散拓扑函子),或者从交换环范畴到集合范畴存在左伴随(即多项式环函子),因为这些遗忘函子保持极限且容易验证解集条件。
通过这七个步骤,我们从伴随的基本定义出发,经过其单位-余单位刻画,最终到达了用于判定伴随存在的核心定理——伴随函子定理,并理解了其不同形式和应用场景。